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实现权责对等,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账、代管款项支付、应付款支付、专用基金支付及借款审签等。
第三条 报账审签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一致。实行权、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经费审签责任人对所审签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预算控制。经费审签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签,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签;
(3)逐级审签。一般项目经费审签金额与审批级次关联,额度增大,级次增加;
(4)分类管理。根据经费性质、类型及归属不同,实施不同的审签流程与额度控制;
(5)归口管理。经费审签体现工作归口管理关系,项目经费限额标准以上实施归口审签。
第四条 支出审签实行以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简称部门负责人,下同)“一支笔”审签,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审签人(党团经费审签人为党团组织书记,如总支活动、学生活动等);实行以个人为负责人的项目制管理经费(简称个人项目经费,下同,主要包括科研教改课题、人才项目、研究生项目及课程项目等),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审签责任人。特殊情况须授权审签的,填制《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报账委托授权审批书》(见附件1);限额以上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联签和大额资金支付党政联签。
第二章 报账审签
第五条 经费支出按项目分类审签,包括部门经费(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与部门项目经费)、个人项目经费、校级经费等。
第六条 部门经费审签。单笔开支(含同一项目合计审批的和票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以下所有列示金额皆指单笔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其中有项目负责人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先行审核),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下同)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5万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有归口管理部门的,2万元以上另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 个人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5万元以上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
其中科研立项经费审签按《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7〕32号)执行:纵向项目直接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加签(未配备科研副院长的由部门负责人审签,下同),5万元以上另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20万元以上另须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加签。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及科研部门负责人共同审签。横向项目引导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20万元以上另须分管科研校领导加签。横向项目科研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签,5万元以上另须分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20万元以上另须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加签。
第八条 校级经费审批。校级经费涉及全校所属部门与师生员工,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学生资助、社会保障、后勤服务经费及机动预备费等。
(1)政策性人员工资津贴、生活补贴、丧葬抚恤、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工会经费、工会福利费、国家奖助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等,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分管校领导加签。
(2)依据合同按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保安服务费、水电气费、邮电费、网络运行费等(首次报账须附协议、合同,后续报账注明协议、合同号即可)按审计业务管理系统流程规定审批。未进入系统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
(3)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
(4)其他校级经费,经办人(或业务开支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总会计师审签,5万元以上另须校长加签。
第九条 公务接待按《湖南理工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发〔2014〕11号)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各类工作餐支出由分管校领导、计财处处长审签,1000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
第十条 各部门主办和承办会议开支按经费渠道申报与报账审批,具体规定按《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执行。境内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按《湖南理工学院差旅费开支办法》执行。教职员工各级各类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管理按照《关于规范我校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校政发〔2018〕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后勤、资产零星维修支出无合同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上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5万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专项维修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须提交立项合同、维修申请部门签字的施工详单(公共维修由审计处签字确认)和结算单,按合同流程审批,计财处加签。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经费中已立项的由资产处负责人审签,2万元以上另须分管校领导加签,5万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账审签按《湖南理工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已进入审计业务管理系统的,支付工程款(含进度款)时按系统既定流程进行审批。未进入系统的(含工程质保金),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及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按主管部门规定工程进度款还须监察、审计联合审签。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未立项,年中申请立项经费且一次性报销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与计财处审签(须附申请审批单);申请立项经费通过二次下达预算项目,支出与之分离的,执行常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创收经费、代管款项、应付款项及借支由经办部门按第六条部门经费审签程序审签,其中质保金支付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退回重付及资金调配等由计财处审签。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中困补基金(按4%计提),按年初基金预算支出归属部门的项目经费审签;其他专用基金支出经计财处审核后,按校级经费审签。
第十七条 其他未明业务报账审签规程依据第三条所示原则,发生时由计财处具体提出。
第三章 审签特殊事项处理
第十八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审批还须同时符合《湖南理工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寒暑假顺延),且不得跨年,执行支出审签规定,逾期在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处审签后可适当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发票遗失办理。可复印的票据由经办人持开具原始票据单位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附遗失情况说明(可在复印件背面书写)。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无法取得原发票复印件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附付款记录截图)。发票遗失须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加签后方能报账。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之间结算,由付款方填制《湖南理工学院内部项目结算单》(见附件2)以预算指标划转方式结算,按报销程序审签。
第二十二条 外文票据主要内容须译成中文,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按票据开具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报账前须向资产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单批次500元以上的图书档案等(不含发放给个人与部门的公用报刊)由图书馆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下列票据报账时须附原始清单(不含学校集中采购部分): 打字复印费、书籍、印刷品(含文印资料、喷绘与横幅等)、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及食品等,其中印刷品、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到资产处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大额资金联签联审集体决策制。涉及资金支付的(预算内例行工资福利、社保缴费、助学金发放等除外),10万元以上由计财处处长审签,20万元以上须总会计师加签,100万元以上的另须校长加签,3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定,5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关规定,原始凭证要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书写清楚规范,经办人应完整填写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及详细用途),便于追溯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有明确预算执行期的项目执行期内支出并开具的发票为有效发票,须在执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报账结账;其他票据报账有效期为开票当年12月31日,年末开具发票因结账等客观原因无法当年报销的可延迟至次年3月31日;个人科研项目立项前一年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支出,由科研管理部门审签后报销。应届毕业来校博士,其读书期间与学习科研相关的支出可在人才引进项目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政策、合同协议之外的经费(不含个人科研经费),单张发票面额超过1万元的须党政联签(或分管校领导加签),单笔开支5万以上须办理审计签证手续。同一事项及金额在不同审签程序中涉及同一审批人的可不重复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发票付款方名称应完整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2430000446157504F),机打发票手工加填付款单位名称无效。仅可接受个人抬头的发票是: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应由学校承担的个人实名支出,如学校在职人员及聘请专家等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安家费、住房补贴和职工培训费等;横向科研校外项目组成员支出。
第三十条 部门经费审批人本人开支,另须部门其他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加签,其他经费(不含个人科研)另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无归口的由计财处)加签。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经费开支(包括借支)按《湖南理工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报账以非现金方式结算,其中网上支付平台付款须打印支付记录,付款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以现金方式结算须填制《湖南理工学院现金结算申请表》(见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5000元以内由计财处处长加签,5000元以上另须总会计师加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按《湖南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2014〕44号)、《湖南理工学院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校政通〔2016〕2号)执行,依据实际经费出处分别审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审签负责人对所审签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管理部门日常监督,违反财经纪律审批不当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相关性原则将分项目的经费支出明细在合理范围内定期公开(详见《湖南理工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审计及监督。
第三十五条 推进学校及二级部门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并通过下年预算分配等方式兑现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湖南理工学院经费开支审签暂行办法》(修订稿)(校政发〔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