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湖南理工学院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2017-01-18 1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事业性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各种手续费、工本费、违约金、赔偿款及各种基金、会费等。

第三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并区别收费性质贯彻成本补偿或者效益的原则。所有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所收取的资金,要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计财处,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全院的发票、收据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因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在院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计财处统一印制。

第六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人员收取。计财处向所有直接收费的人员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收费员证”,亮证收费。

第七条 除财会人员和经计财处授权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有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有关经费。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作为兼职收费员和直接经手单位内部账务(包括收取现金、填开收据等)。

第八条 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销缴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学院拟收费(含代收代管经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交计财处。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计财处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查后,报院长(或院务会)审批。

第十条 计财处按学院审定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政府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审批许可,并办理《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后,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收费。

第十一条 代收代管经费收取后,交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到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实行学院内年度审验制度,年度终了,计财处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核销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各收费单位应配合计财处的年审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所需票据统一到计财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交,结清后再领新票据。年度终了,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计财处审核结算。

第十四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十六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在当日之内上交计财处。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计财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但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计财处。

第十七条 对于收费部门掌握使用的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收费(如报名费、考务费等),也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由计财处按学院规定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在《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内,对收费对象亮证收费,并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收费检查监督制度。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或代收)单位应如实提供账表、凭证等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要求收费员出示《收费员证》,有权拒交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院或上级部门举报,学院对举报乱收费的群众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由收费部门掌握使用的专项收费不上交计财处统一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院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费员(专职和兼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贪污论处:

(一)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计财处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于收费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贪污的条款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贪污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非收费员私自收费的,比照以上条款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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