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6]3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管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给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条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具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加盖的监制章,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公章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如: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材料入库单、材料领用单、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废单、领款单、领款花名册等,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条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五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第七条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第八条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九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外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