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湖南理工学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1999]262号)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住房建设,提高教职工居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在教职工工作期间,由教职工个人和单位按教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教职工个人所有,作为教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院所有单位(包括后勤集团、附属集体单位)的固定教职工、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临时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汇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储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教职工个人和单位各按教职工个人工资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教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教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核准一次。

第八条 教职工个人支付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学院计财处在发放工资时,统一从教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单位为教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后勤集团、集体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及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学院首先应在原有住房公积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在预算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后勤集团、集体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实行住房补贴时,将住房补贴理入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学院下属工资自理单位,必须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包括代扣教职工部分和单位缴纳两部分)先上交学院计财处,然后由计财处将教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为教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记入教职工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期间,单位暂停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个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存折,并发放到院内各单位,协助教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计付利息情况,保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转移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1、教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教职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教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在职期间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上述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可由教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需有效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办理。

第十六条 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因购建住房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教职工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80%。

第十七条 教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理自住住房可支取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足,可支取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第十八条 教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如数存入教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头内。

第十九条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个人住房内部装修、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和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必须是学院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一年。

第二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不为教职工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单位,学院将按迟交部分每日收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湖南理工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5003891号 湘教QS3-200505-000078 湘公网安备 43060202000045号

地址:湘北大道79号北院办公楼 电话:8640008 邮编:410001 电子邮件:cwc@hnis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