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院政发[2005]34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校风和学风,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2005级及以后在籍全日制学生。 2004级及以前学生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评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单项奖励、院长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等。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设特、一、二等三个等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遵守校纪校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40%者,可参加奖学金评选。参评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者,其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必须分列年级、专业的前1.5%、前8%、前20%和前35%。
第六条 奖学金评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特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等
|
比例
| 奖励金额
| 比例
| 奖励金额
| 比例
| 奖励金额
| 比例
| 奖励金额
|
1%
| 本科
| 1600元
| 5%
| 本科
| 600元
| 10%
| 本科
| 400元
| 15%
| 本科
| 300元
|
专科
| 1000元
| 专科
| 400元
| 专科
| 300元
| 专科
| 200元
|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从新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在第二学年开学4周内,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条件和比例评定,毕业班在毕业生考试后离校前评定。
第八条 个人综合奖励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0%。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较强的能力,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名列年级前8%,并无不及格现象。
3、坚持体育锻炼,早操无缺勤,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讲究文明卫生,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三好学生必须从一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在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由系院申报,按2‰的比例评选;
2、全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均名列前茅;
3、在院、系影响好、贡献大,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4、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从特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5%;
2、热心公益、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3、严于律已,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反映情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是同学的表率;
4、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大学期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5%;
2、至少两次被获评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荣誉;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能力;
4、优先评定在社会工作、学科竞赛、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西部边远地区和国防单位的毕业生。
第十三条 评奖比例:
奖励内容
| 三好学生
| 三好学生标兵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毕业生
|
比例
| 5%
| 2‰
| 学生干部的5%
| 5%
|
注:院级学生干部由学工部、团委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评选。
第十四 条集体奖励设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多数同学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能严格要求自己;
2、学习风气浓。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考查)无作弊、违纪现象;本学年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统考课程成绩、外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居全校同年级的班级前列;不及格率低,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在97%以上,在各类活动中成绩较好;
3、集体观念强。能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纪人次不超过全班人数的2%;
4、干部力量强。班上所有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完成院(系)布置的各项任务;
5、活动开展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创建、评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6、班主任工作强。班主任老师能坚持深入学生做好耐心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组织和参加班级例会,坚持走访学生寝室。
第十五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比例为所有班级的5%。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励设有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文明创建先进单位、文明创建先进个人、文体活动、科技竞赛及其他各项活动先进个人等。学院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院长奖学金主要奖励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见义勇为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等者。
第十八条 院长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学生所在系(院)根据学生情况写出综合材料向学院申报。
第十九条 院长奖学金奖励金额最高为2000元,如因参加各类竞赛已获得奖金,奖金不重复,取最高额发放。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省各类教学竞赛、学科竞赛的奖励,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奖时间及程序:
1、评奖时间: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班集体在每年九月至十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评选。
2、评奖程序:
① 各系(院)初评、公示(时间10天);
② 院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③ 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除集体奖励外,其他个人奖励都要填写有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系(院)可将学生获得奖励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所有奖励都由学院或职能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和特殊专业奖学金除外),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要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上奖励外,确为学院赢得荣誉需要奖励者,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奖学金不重复发放;院级奖励的奖金与国家或省级的其他相关奖金不重复发放(就高不就低)。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