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5]48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使患病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医疗补助费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招学生入学后,每人交2寸照片1张到学院医疗中心办理诊疗手册,凭诊疗手册到学院医疗中心就医。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自愿参加人寿保险。
第四条 学生医疗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元(2002、2003级仍为50元)。其中,20元作为学生医疗门诊包干费用;10元作为医疗费统筹专用基金,只能用于大病、特困学生和各种集体活动的医疗费,不准截留或挪用。
第五条 参加人寿保险学生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
1、首先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2、学生住院医疗费在保险公司报销以后部分,以5000元为起点,超过部分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10000元。
3、报销办法:经本人申请、教学系和学工部同意、医疗中心审核,报销金额1000元内由后勤处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 学生医疗补助经费由计财处定期(每学期一次)划拨到医疗费专户上,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部分学校不予补贴,由医疗中心自行解决。
第七条 毕业生体检费从学生当年度门诊医疗经费中支付,不再另行收取毕业生体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