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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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4〕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科研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加纵向科研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加强学科建设,特制定纵向科研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部(委、局)、省、厅四个级别。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等下达的项目;部级项目是指国家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文化部、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局)下达的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评审委员会等下达的项目;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岳阳市科技局等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厅的一般项目和产业化培育项目以及学院与各部门的联合基金项目等不属于本办法配套资助范围。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由学院财务部门从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 经费资助办法与管理

第五条 对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科技项目实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比例为:国家级和部级1:1.2,省级1:1,厅级1:0.5。

第六条 对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科技自筹经费项目给予重点资助,其额度为:国家级每项4万元,部级每项2.5万元,省级每项0.5万元。

第七条 学院鼓励系部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聘请兼职教授(研究员)。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科技项目,按第五、六条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计划由科技处在每年年初下达,由计财处统一划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纵向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配套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纵向科研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必须待该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动用,并按《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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