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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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5〕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和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有序运行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科技攻关和科技服务任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学院建立的科研发展基金;其它经费等。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院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助及其配套经费一次核定,由项目负责人按研究年限分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其中项目配套经费必须经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分年使用(但学院资助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在中期检查前可使用1/3)。横向项目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在使用经费前,将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报科技处和计财处。项目组必须按规定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学术活动费;调研、会议等差旅费;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相关的电子或纸质图书、计算、复印、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费;报奖费;参展费;通讯费;邮寄费;管理费;必要的接待费(纵向项目和学院立项项目用于接待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学生助研津贴费。在经费允许时,项目经费可适当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但须办理验收借用手续。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以及与完成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七条 项目经费报账的程序是:经办人在票据上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处长审核——计财处报账。科技处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应通过计财处负责人审核。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持合法有效票据,且票据上应由经销方注明具体品名。科技处和计财处有权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审计处有权进行审计。

第八条 学院提取纵向科研资助项目经费的6%、横向项目经费的3%,用于项目管理的必要开支。学院另先行提取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按规定完成后再返还给项目组使用。

第九条 对未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纵向科研项目,不能使用后续经费,同时也不作为学院岗位津贴进档的依据。对不按项目申请书进度或未按合同完成任务且5年以上(含)不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将予以撤项,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条 学院对已结题的项目依照《湖南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科技事业的发展,促使科研人才脱颖而出,学院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l、科研成果的奖励;

2、学术著作和教材的出版资助;

3、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4、院级科研项目资助;

5、全院学术活动费(含本院教授和博士的专项学术活动和纳入学院计划的专家教授讲座);

6、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

7、其它特支经费。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基金必须年初预算,合理开支。重大开支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用于奖励的项目科研经费的有关税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OOO年所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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