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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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缴费工作责任制规定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5]4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缴费工作,保证学费按时足额入库,建立学生缴费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与标准收缴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院依据国家现行的政策与规定,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学杂费。所有的费用均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补助和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

第三条 实行收缴学费工作责任制。

1、计财处

计财处是收缴学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①负责学杂费收缴。每年秋季开学时在各收费点集中收缴学杂费,平时在规定时间到各收费点收取;②上半年每月、下半年每周定期向院领导和各相关系部、处室提供学生欠费情况周报或月报、并在校园网上定期发布相关情况;③协助助贷中心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④负责全院学生缴费的有关协调工作。

2、教务处

主要责任:①负责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凡无故欠交学杂费者不予注册;②对因无故欠费而未办理学籍注册的学生不予登记学科成绩和实习成绩;③对无故欠费未注册的学生不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各教学系

主要责任:①对无故欠交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评奖学金,不评先评优,不享受各项资助;②对无故欠交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安排考试,不安排实习,不安排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③及时掌握本系学生欠费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催缴学杂费;④初审特困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并做好欠费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动员和初审工作,及时报助贷中心审核,跟踪学生毕业去向,协助助贷中心对毕业生开展催还贷款工作;⑤及时向欠费学生的家长发催交学费的信函。

4、学工部

主要责任:①负责建立全院特困学生档案库,负责特困生学费减免、缓交审批工作;②负责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③督促检查学生缴费工作;④配合助贷中心完成学生助学贷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5、团委

主要责任:做好特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学生欠费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助贷中心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6、招生就业处

主要责任: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推荐就业,不传递毕业生档案,不签发报到证。配合团学部门做好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学生信用档案。

7、后勤处

主要责任:负责学生住宿安排,根据学生缴费注册情况安排住宿,凡无故欠交学费未注册者不予安排;确有特殊困难的欠费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住宿。

8、图书馆、教材管理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学生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协助做好学生缴费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收缴学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学院成立学费收缴工作督查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办公室、监察室、计财处、学工部、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后勤处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收缴学费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各教学系要相应成立由系主任牵头的学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费收缴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行收缴学杂费工作奖惩制度

为了做好收缴学杂费工作,学院决定每年对在收(催)缴学杂费工作方面,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且效益明显的部门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得力的部门及个人将追究工作责任,适当扣减个人岗位津贴,并实行如下奖惩措施:

1、截止当年12月31日学院学杂费年收缴率达不到90%,计财处负责人与负责收缴学杂费的工作人员按相差的百分点扣减个人岗位津贴。

2、各系学生学杂费年收缴率应不低于应交总额的90%。年缴费率达到90%的教学系部,第1名奖励1万元,其余的分别按8000—3000元给予奖励。年缴费率低于90%的系部,按相差的百分点扣减系部学杂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岗位津贴。

3、系部完成学杂费交费任务所得奖励,联系该系部的院领导不享受。未完成交费任务,按相差的百分点扣减联系该系部院领导当年的岗位津贴。

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认真落实收费工作责任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做出成效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岗位津贴。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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