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6]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杂费收缴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保障学生顺利注册,保证财政性资金按时上交国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学生交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为:
(一)本科生、专科生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各类学生住宿费以其实际居住学生公寓的住宿标准为准。
(三)教材费预交标准为第一学年800元,以后每年400元。每学年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在校生交费程序:
(一)在校生将本人应缴纳的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于当年8月20日前存入学院为每位学生统一开立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银行卡中,学院将委托银行于8月20日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直接从学生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银行卡中划转到学院指定的账户。
(二)各系于8月30日以系为单位到学院计财处领取银行已划转成功的学费收据,并负责发至交费者本人。
(三)由学院统一开立活期储蓄存折的学生必须采用银行划转方式交费,否则视为不按时交费。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说明,经所在系核实、盖章同意,可于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三天内持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到计财处设立的银行POS机上划卡交费并领取交费收据。计财处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四)未由学校统一开立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三天内持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到计财处设立的银行POS机上划卡交费并领取交费收据。
第五条 新入学的学生交费程序按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生补交费具体日期以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各系在办理学生注册手续时,必须审验学生的交费收据,没有交费收据的学生一律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三天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等手续。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应在缓交期满后,及时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也可同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收费催缴程序:
(一)每学年9月15日前,计财处将未按时交费的学生名单发至各系进行核实。各系如有疑议,须于9月30日前反馈到财务处,否则视同认可。
(二)各系部应设专人负责学费收缴工作:负责分发学生的学费收据,通知未交费学生及时到计财处交费。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以下处罚:该学生本学年不予注册,不计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优秀生、三好生等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暂停应发的各种补贴等。
第十条 交费须知:
(一)学生将应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存入存折(银行卡)后,务必保证本人存折(银行卡)内金额大于应交数,即划转后本人存折(银行卡)内要有余额,否则银行系统将无法完成划转。
(二)学校仅于每学年8月20日进行银行划转,因各种原因未能划转交费的学生(包括因申请贷款或其他原因只交部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学生)参照第三条有关规定,及时到学校计财处交费。
(三)学生办理异地存款时按有关规定应负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手续费。
(四)丢失或更换存折的同学应及时到计财处登记,以免影响交纳学杂费和发放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以往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