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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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
2017-01-18 1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支出审批,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支出坚持“一级核算、分类审批、分级监管、强化绩效”原则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支出审批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为主、辅之以授权审批及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严格预算执行原则。严格落实“先预算、后支出”,按照年度预算(含预算调整)确定的项目、内容、限额合理使用。

第五条审批不分离原则。各单位(主要是归口管理单位)在审批非本单位项目支出时,项目支出登记、审核、批准等原则上不得拆分成二人以上(或两个环节以上)执行。

第二章 具体经费审批

第六条支出审批(含借支审批)经费主要有包干经费(单位包干及个人包干)、专项经费(单位专项及个人专项)、直管经费(学校直管及个人直管)、代管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七条包干经费。单笔开支3000元(以下所有列示金额皆为单笔开支)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下同)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个人包干经费开支由个人签署报销意见后报计财处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

(一)一般单位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

(二)归口管理专项经费,如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学工项目等,3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归口管理单位审签;3000元以上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及计财处审签。

(三)院部基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的院部(含部门)基金,由计财处会同有关单位核算,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全额拨入院部基金项目。基金开支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的还需报计财处审签。

(四)后勤中心、教材中心经费。后勤中心、教材中心等按签订协议安排预算经费,支出按归口管理专项的审批程序执行。

(五)公务接待费及工作餐。公务接待按《湖南理工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发[2014]11号)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标准之内的工作餐费,在学校招待费、炊事维持费等直管经费中开支的,3万元以下由分管计财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计财处长审签,3万元以上需报校长审批。在其他专项经费中开支3000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长审签,3000元以上的需报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签,3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招待费、炊事维持费项目以外各专项经费的招待费(含餐费、礼品等消费性支出)开支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总经费的5%。

(六)会议费。各单位要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各单位主办和承办会议开支须严格执行“先报批、再承办”的程序,先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批准。会议不得发放误餐费、劳务费及纪念品等。

(七)学校直管专项。如机动经费及其他学校直管业务费等。5万元以内由分管计财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报校务会审定。

(八)个人专项经费。个人科研、教学、人事、外事、学科、研究生等有归口管理的个人专项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核,归口管理单位审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个人专项经费,经项目主持人审核后报计财处审批。

(九)个人直管经费。校领导个人直管经费由经办单位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

第九条 人员经费。

(一)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补贴、奖酬金、加班费、劳务费、外聘教师费、特殊岗位保健费、专家特殊津贴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探亲费等,有国家、地方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标准的,由主管单位审批后(发放表需注明相关规定),计财处审签。其他无规定标准的3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3000元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

(二)各类专项奖励支出,如科研、教学奖励,评优评先奖励等,由相关单位依照学校文件规定制定发放明细表(注明相关文件规定),经计财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签后后,由校长审批。

(三)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

(四)科研立项等个人项目中开支人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非归口管理的由计财处审批。

第十条代管款项、应付账款由经办单位按一般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审批,其中质保金支付还需由经办单位及基建、后勤、资产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公用经费(不含部门基金、代管经费、应付款项支付,以及宿管、物业、医疗、水电等中心材料物资采购)、无规定标准的人员经费,凡同一经济事项开支金额在2万元(个人科研项目3万)以上,须由审计处办理审计签证,填制《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事项审计签证单》(见附件一)。送审项目涉及预算调整的需附相关调整审批报告。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经费支出及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

(一)工程项目立项。5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项目,由基建处或后勤处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工程、维修项目需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维修项目必须经校务会议审批。

(二)包干经费或已立项的工程项目的经费支出。

1、基建、维修工程款支出(含零星维修、绿化工程包干)。2万元以下(后勤零星维修包干3000元以下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只需后勤负责人审批)由经办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2万元以上先经审计处审计签证或出具审计报告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

2、工程预付款支出。由工程承包方凭工程预算及施工合同填制“借款单”(或工程施工单位收款收据),基建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先经审计处审签),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签。

3、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款支出,2万元至50万元由工程施工方凭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和税务发票送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签,50万元以上需送外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算金额超预算经费的工程项目, 5万元以内由分管计财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报校务会审定。

(三)新增立项的工程项目经费支出,按第十二条第一款工程立项的审批权限,经基建处或后勤处、审计处签署意见后,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三章特殊情况审批

第十三条票据遗失处理。发票遗失处理:由经办人持开具原始票据单位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连同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办理报销;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遗失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人员证明,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遗失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报计财处长审批后,按原票据金额的80%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经费二次下达及内部经费划转。学校预算经费二次下达使用单位,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以外,按照经费所属的类型审批;校内各单位间发生的项目经费之间结算业务,严禁实行货币资金结算,须采取项目指标划转办法,填制《湖南理工学院内部项目结算单》(见附件二),按正常报销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院部开支1万以上的(含基金)和院部行政负责人本人开支的(不论金额大小),执行院部行政负责人和院部总支书记联签制度;管理部门无书记配备的行政负责人本人开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取得的外文票据须翻译成中文,先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并根据票据开具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预算内设备购置应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教务、两办等)报购置计划(无预算安排需报购置计划的预算申请)、再由资产根据核准的计划统一采购。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的,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非图书资料项目开支500元以上的图书购置需报图书馆审核验收、资产处登记(图书资料项目全部开支都需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同时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耗材采购500元以上的需办理验收手续,其中金额1000元以上的,还必须附销售单位出具的销货清单。1000元以上或汇总开具发票的打字、复印需附原始登记记录。

第四章辅助监管

第十八条 置前监管。年度预算下达后,项目经费开支之前,主管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申报支出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归口管理单位(或计财处)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归口管理单位(或计财处)备案;个人科研、教改项目开支前由项目主持人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表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备案。

第十九条 置后监管。项目年度支出完成或年中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出具支出自评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归口管理的项目需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计财处备案。审计处采用必审与抽审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年度决算审计,其中年度预算经费占单位年度项目总经费(基金除外)20%以上的项目为必审项目;个人科研、教学等纵向项目(从2013年新立项项目开始)拨款总经费达5万以上的为必审项目,结题后需由主持人向审计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支出明细账及项目经费决算表,由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其他项目支出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抽审。财务稽核人员在日常会计稽核工作中兼办项目执行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条财务公开。各二级单位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公开本单位财务状况。年初要公布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年终要公开财务收支决算;与财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含院部基金)每学期至少要公布一次。

第五章 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报账业务相同或类似、票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同单笔报账业务,按单笔报账金额审批处理,不得将单笔支付金额人为分割为若干笔报账业务报销。为规范和简化报账审批手续,使用《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中有关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合理、完整、正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手人),业务时间、地点、事由、业务量等必要信息,原始凭证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影响会计人员。有明确项目存续期的开支以项目存续期内的发票为有效报销发票,其他票据有效报销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从有利于加强经费管理的原则出发,分项目实施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实施授权的,填制《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委托授权审批书》(见附件四),经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校领导审批后,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借取他人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报账时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按《湖南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2014]44号)执行,依据实际经费项目类型分别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签相关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稿)(校政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事项审计签证单

2. 湖南理工学院内部项目结算单

3. 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表

附件1: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事项审计签证单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基建□ 修缮□ 购置□ 其他□

送 审 单 位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公章)

初审: 复审: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院领导意见

计财处意见

注:财务部门凭本审计签证单及原始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附件2:

湖南理工学院内部项目结算单

经办人: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划转事由

结算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转出单位

转出项目

转入单位

转入项目

分级审批

注:本表由转出单位填写,完成后送交计财处划转指标。

附件1:

湖南理工学院经济事项审计签证单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基建□ 修缮□ 购置□ 其他□

送 审 单 位 意 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公章)

初审: 复审: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院领导意见

计财处意见

注:财务部门凭本审计签证单及原始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附件2:

湖南理工学院内部项目结算单

经办人: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划转事由

结算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转出单位

转出项目

转入单位

转入项目

分级审批

注:本表由转出单位填写,完成后送交计财处划转指标。

附件3:

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表

报账单位: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费用类型

金额

票据张数

用 途

列支项目 (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

其他分级授权审批

大写合计万 仟 佰 拾 元角分

小写合计(¥:)

财务审核金额(¥: )

使用须知:

1、本表为一次性报销原始票据两张以上设计的简化审批表,沿虚线剪裁使用(差旅报销涉及途中补助的不填入此表)。2、按费用类型及列支项目分类填写。费用类型为: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学生活动费、印刷费、邮寄电话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及酬金、助学金、维修费、资产购置及其他。3、按栏目要求填写,不要改变此表格式,除后两栏外可以填制电子填写,建议将不同经费类型但审批人相同的填到相邻位置。4、原始票据在票面上必须注明经手人

附件4:

湖南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委托授权审批书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审批项目

授权原因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分级审批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计财工作校领导

注: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计财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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