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见附件1),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公务出差省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省外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参加学术活动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加强公务出差管理。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火车
|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领导、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为确保出行安全,禁止工作人员擅自使用私家车异地出差。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私家车出差的,需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两地间每车每公里1.2元(含过桥过路费)凭汽油票报销。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从严控制。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因路途较远、任务紧急或有意外情况的,必须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批准同意方可乘坐飞机且只能乘坐经济舱。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或超标乘坐软席列车者,按其同程硬席卧铺票价报销。购买打折机票不超过火车硬卧票价的可以报销。
2、经批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3、乘坐火车在晚上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1、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他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负。确因情况特殊超过标准的,必须经计财处长批准方可报销。教职工到长沙出差,除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外,原则上要求入住学校签约宾馆(见附件3),住宿费标准低于签约宾馆时可以自行安排住宿。教职工住宿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住套间。
2、出差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不予报销住宿费。外地住宿发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发票报销餐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中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校或社会主义学校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校或社会主义学校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5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原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每人每天补助10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带薪外出学习进修(含各种短训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元/天。外出学习进修原则上要求在学习进修所在学校的学生公寓、培训公寓住宿,由学习进修学校提供住宿发票。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学习时间在10天以内的按差旅费的标准凭据报销;10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按出差相应标准的60%凭据报销;1个月至3个月以内的按出差相应标准的30%凭据报销。3个月以上的,讲师(含科级及以下干部)及其以下职称按3000元/年、副教授(含处级干部)按4000元/年、教授(含厅级干部)按5000元/年的标准凭据限额报销。外出学习进修(含各种短训班)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部队转业及援藏援疆等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差旅费。
1、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发放补助或凭据报销。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硬座、动车二等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硬卧必须22时以后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学生租车实习的,凭运输公司开具的租车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租车协议报销。
2、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指导老师同意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3、 学生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校内一般工作人员标准的50%执行。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发生的差旅费,在一般工作人员标准范围内另行核定后列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实习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教职工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不得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的坐席;凡调入我单位的教职工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可由学校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学校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六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非组织需要,自行要求调出的,学校不负责其调动差旅费。
第八章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票(晚上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以下船票、不通火车的地方只报普通汽车票。
第三十一条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等凭据报销。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单身职工探望父母、配偶两地分居探望每年可报探亲费一次。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项开支,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探亲费必须于发生当年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核发,不再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报计财处长审批。
第四十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同行人员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计财处长审批后,按原票价的80%报销。部门负责人遗失票据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办法》(院政发[2010]22号)不再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姓名
| 出差人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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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
安排
| 日期
| 地点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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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
交通
工具
| 1、营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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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派车
| 车号: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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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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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预算
| 项目
| 费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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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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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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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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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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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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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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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用于出差前审批,未经审批,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2、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工作人员至长沙一般性非大额支出的常规出差,报账时可不附本表,但应事先征得审批人同意。
4、出差返校后,请将此表与相关差旅凭证一起交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
5、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私家车出差。特殊情况的需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附件2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
厅局级
其他人员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8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8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8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8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8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8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8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8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8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8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8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8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8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8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8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8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8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8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8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8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8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8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8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8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8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8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8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8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8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8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80
|
附件3
2014年长沙签约宾馆一览表
饭店名称
| 星级
| 客房(数量: 间;价格: 元/天)
| 地址
| 前台订房电话
| |
房型
| 门市价
| 协议价
| |
长沙通程麓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 三星级
| 经济双人间
| 308
| 158
|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19号
| 0731-85863888转1186
0731-88883321
| |
豪华单人间
| 418
| 248
| |
标准双人间
| 398
| 218/208
| |
中共湖南湖南省委招待所
|
| 标准套间
| 688
| 348
|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20号
| 0731-82263998
| |
|
标准单、双人间
| 328
| 198
| |
标准双人间
| 388
| 228
| |
恩孚今朝大酒店
| 三星级
| 标准套间
| 680
| 328
| 长沙市车站北路138号
| 0731-82289999
| |
豪华单、双人间
| 528
| 200
| |
商务单、双人间
| 428
| 180
| |
标准三人间
| 488
| 190
| |
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
| 四星级
| 豪华客房
| 798
| 358
| 长沙市五一大道176号
| 0731—84401888-20
| |
标准客房
| 728
| 288
| |
湖南五华酒店有限公司
| 四星级
| 标准双人间
| 738
| 348
|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55号
| 0731-85388333
| |
标准单人间
| 798
| 378
| |
商务单、双人间
| 988
| 398
| |
枫林宾馆
| 四星级
| 高级标准间
| 798
| 368
| 长沙市枫林一路43号
| 0731-88798777
| |
高级山景房
| 798
| 368
| |
高级单间
| 798
| 368
| |
豪华山景房单间
| 908
| 398
| |
湖南宾馆
| 四星级
| 行政标准间
| 898
| 308
| 长沙市营盘东路193号
| 0731-84404250
| |
商务标准间
| 798
| 248
| |
九所宾馆
|
| 2、6号楼豪华商务标单间
| 688
| 308
| 长沙市韶山北路16号
| 0731-82263188
| |
1、7.8、9经典标间
| 580
| 308
| |
1、7商务单间
| 780
| 308
| |
说明:1、入住方式:凭湖南理工学校工作证或报湖南理工学校名称、协议号。
2、.教职工根据本人等级标准选择相应宾馆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