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教职工报账审批,向教职工提供“一条龙”的审签服务,提高报账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正常工作期间,每周星期三定为学校财务报账集中审签日。
第三条 学校全体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经费审批权人(主要负责人及委托授权审批的其他负责人)每周星期三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具有大额审签任务的审计处,具有登记、验收任务的资产、图书馆等部门相关人员也必须同时在岗。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审批的,应及时办理委托授权审批,并在校园办公网上告知。
第五条 计财处要安排好报账人员,坚守工作岗位,畅通核算流程,提供高效服务。
第六条 其他工作日既定的报账及审批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