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8〕35号
湖南理工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为学校从事教学、指导、评审和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和本校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务报酬。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本职工作以外的非职务性工作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事先报批。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须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备案。
(4)规范管理。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强化规范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费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来校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的校外人员;
(2)接受学校聘请,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工作任务的外聘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劳务酬金;
(3)在本岗位工作职责范围以外,以专家身份参加专业性、学术性或科研性任务的校内教职工(含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聘用人员)。
第五条 发放类别
(1)评审鉴定类,主要包括:教学项目评审、论文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评审、教学科研成果鉴定、职称与人才评审推荐、工程或项目评标等;
(2)评估评比类,主要包括:专项评估、资产评估以及校内各项竞赛活动评比等;
(3)咨询论证类,主要包括:技术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咨询等;
(4)讲座报告类,主要包括:讲座、报告、辅导、培训等;
(5)考试考务类,主要包括:本职教学任务外的各类考试命题、阅卷、监考和组考等;
(6)学生工资类,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助研、助教、助管、科研辅助等劳务酬金。
第六条 发放标准与限额
非职务性劳务发放标准,上级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管理干部,参照相应职务职级(厅级对应正高、处级对应副高、科级对应中级)发放劳务费。原发放标准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原发放标准在本规定范围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制表。发放单位按学校计财处要求编制劳务发放审批单(附件2),要求注明姓名、职称/职务等级、身份证号、时间、事项或工作内容、列支项目、发放标准、税金及金额等;
(2)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报账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其中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劳务费发放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3)发放。按学校规定的经费报销程序执行。
第八条 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发放标准对于校内人员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纳税,且纳税款项不得另行列支。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税后金额,专家来校参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指导等工作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学校给予报销。
(2)非职务性劳务费的领取方式应以银行卡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且领款人与发放对象的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一致。
(3)受聘或柔性引进来校参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指导等工作的知名专家或学者,其劳务费发放按协议约定计发,无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4)各类项目评审、评估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成果鉴定须有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或学术组织)的委托书或相关部门组织鉴定的文件,且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或鉴定证书。评审专家一般由3-9人组成(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另有特殊需要的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5)各部门发放的非职务性劳务费从各部门年度运行经费中列支,或从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项目(课题)组组织的评审费、讲座费发放应从对应项目经费中列支,但不得为课题组内部成员发放评审费;
(6)各类教学平台建设,可以发放一定劳务费。具体按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且严格遵循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7)各类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可以发放一定劳务费。具体按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及成果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5%,且严格遵循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8)各类学科竞赛、训练活动指导,能以教学工作量或以绩效工资核算的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9)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讲座、报告的校内党政管理干部以及评审、评比或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组以外的校内工作人员,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不得发放劳务费;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和教研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
(10)学校各单位自行设立、组织的各类评奖、评优、评审、考试等项目,不得领报劳务费;学校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因履行岗位职责参与专家讲座或项目评审等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本职工作人员担任专家的可以领取劳务费;
(11)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和报酬发放按照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归口学工部管理;
(12)在校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的报酬标准和报酬发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研究生院管理;
(13)在校学生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供辅助工作的,其劳务报酬计发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辅助的劳务报酬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付额度和程序应符合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且劳务报酬的总支出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中的劳务费支出比例;
(14)劳务费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各部门“一支笔”、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生的所有劳务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的名义套取相关费用;
(15)学校临时性、突击性专项工作,责任部门(学院)须以专门报告的形式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备案,并按附表3做好详细记录;
(16)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各业务部门每月月底据实申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九条 所有非职务性劳务费的发放,除提供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审批表”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支撑依据。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应经常检查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审计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虚报、冒领、擅自扩大劳务费发放范围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
湖南理工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
发放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评审、评比、评估与鉴定类 |
各类教学、科研课题、平台、项目、成果申报与验收、人才工程等学术评审 |
会议方式 300-500元/人.半天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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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方式 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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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200-300元/人.次 |
校内、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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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次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非本职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相关 |
300-500元/人.半天 |
评审专家 纪委等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发放 |
500元/人.项 |
资格审查、教学测评、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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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评审 |
300-500/人.半天 |
校外专家 |
|
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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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次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非本职工作 |
专项评估、评比 |
会议方式 300-500元/人.天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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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200-300元/人.次 |
评审专家 |
|
100元/人.次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非本职工作 |
论文评审、答辩 |
论文盲审: 硕士300元/篇 博士600元/篇 本科生答辩: 300元/人.天 硕士答辩: 600元/人.半天 博士答辩: 800元/人.半天 |
评审、答辩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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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主席: 1000元/次 |
答辩委员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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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秘书: 200元/人.天 |
答辩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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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评审 |
同城评审: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次;超过3小时,不足0.5小时,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增加100元/人.小时。 异地评审:正常评审项目或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按300-600元/人.半天。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按200-300元/人的标准发放。 |
学报编审费 |
由期刊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发放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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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咨询类 |
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平台、项目咨询论证 |
3600元/人.天 |
院士 国内外知名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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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人.天 |
正高级咨询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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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人.天 |
副高级咨询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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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人.天 |
其他专业人员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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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发办法: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两天以内(含)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所列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所列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勘察 |
按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 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所列标准的20%-50%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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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报告类 |
院士 国内外知名专家 |
15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1.半天最多按四小时计算 2.所发劳务费为税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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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厅局级 |
10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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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处级 |
5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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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专家 |
正高级、厅局级不超过1000元/次;副高级、博士、处级不超过5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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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考试考务类 |
外省艺术招生考试 |
命题费 |
200元/套 |
命题专家 |
从考生报考费列支 |
100元/人.天 |
工作人员 |
美术阅卷费 |
5元/份 |
阅卷老师 工作人员 |
试卷保密 |
白天:80元/人.天 晚上:100元/人.晚 |
保密人员 |
监考、巡考 |
120元/人.场 |
监考巡考人员 |
外省音乐专业测试 |
400元/场 |
专业老师 |
音乐舞蹈 成绩复核 |
10元/生 (含前期处理、影像剪辑、成绩整理、登分等) |
复核老师 工作人员 |
生源组织 |
350元/人.天 |
生源组织人员 |
硕士研究生 考试 |
命题费 |
200元/套 |
命题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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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费 |
5元/份 |
阅卷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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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费 |
150元/人.场 |
监考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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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费 |
150元/人.场 |
巡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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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卷费 |
100元/人.天 |
制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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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布置 |
50元/人.半天 |
考察布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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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 |
白天:80元/人.天 晚上:100元/人.晚 |
保密保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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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面试 |
200元/人.半天 |
面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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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统考 |
监考费 |
120元/人.场 |
监考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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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费 |
120元/人.场 |
巡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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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布置 |
50元/人.半天 |
考察布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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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试装机 |
5元/机位 |
装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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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 |
白天:80元/人.天 晚上:100元/人.晚 |
保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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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考试安保、后勤劳务费 |
2000-3000元/次 |
相关人员 |
实施总量包干 |
发放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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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务类 |
普通话测试、口语考试 |
机试监考费 |
300元/人.天 |
监考老师 巡考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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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维护 |
5元/机位 |
装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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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含重修补考)考试 |
监考费 |
70元/人.场 |
监考人员 |
不含已核拨工作量的课程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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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费 |
100元/人.天 |
巡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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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卷费 |
100元/人.天 |
制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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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阅卷 |
5元/份,100元起点 |
阅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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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招聘考试 |
命题费 |
200元/套 |
命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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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天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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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费 |
120元/人.场 |
监考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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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费 |
5元/份,100元起点 |
阅卷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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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费 |
120元/人.场 |
巡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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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试装机 |
5元/机位 |
装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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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费 |
200元/人.半天 |
面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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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考试 |
监考费 |
120元/人.场 |
监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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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费 |
120元/人.场 |
巡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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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布置 |
50元/人.半天 |
考场布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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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试装机 |
5元/机位 |
装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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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 |
白天:80元/人.天 晚上:100元/人.晚 |
保密人员 |
只限有保密需求的社会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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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资 |
本科生勤工助学 |
根据勤工助学有关规定发放,归口党委学工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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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 |
根据研究生三助有关规定发放,归口研究生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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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科研辅助 |
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实施项目预算比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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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务 |
周末晚上课堂巡查 |
30-50元/人.次 |
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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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招生宣传 |
100元/人.天 |
招生宣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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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招生、录取 |
300元/人.天 |
招生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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