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个税起征点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南湖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计划财务处将近期税务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2018年10月-12月工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 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校教职工及校外人员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按《湖南理工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校内职工工资薪金将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校外人员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待新税法公布具体实施细则后再另行通知。
3、2019年1月1日起,计财处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工作待国家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4、按税法规定,个税计缴执行实际取得收入时的规定。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