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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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强化我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分类与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预算的分类

学院预算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性质可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完成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它汇集了预算年度内学院可能提供的可用于开展各项事业的全部资金收入。

2、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学院年度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支出计划。它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反映了学院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二)按照预算的级次可分为院级预算和院属各级预算

1、院级预算。指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独立核算的院办产业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是学院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2、院属各级预算。指包括含于院级预算之内,由学院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四条 职代会是学院预算的学院内最高决策机构。院级预算经职代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批准后下达和执行。

第五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项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院。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院财力的可能,又要考虑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原则上不得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

第七条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尽量核实收入,减少赤字。

第八条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院级预算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强调大收入、大支出、大口径、大管理,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管理。学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一)预算收入范围:学院在组织办学过程中(即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院的年度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范围: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条 学院计财处在每年十一月初,向全院各级部门下达关于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的通知,布置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各系、部、处(室)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学院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数,并附文字说明,于十一月底报计财处。对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根据下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各部门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部门草拟的收支计划,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经院长审批后,由院务会讨论通过,报职代会审批后,最后按国家预算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院级预算,由计财处下达部门年度预算数。各系部依据学院年度预算数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的详细预算,报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预算经费使用指标的分配

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根据学院经济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质、教学任务等综合因素制定。人员经费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内部管理方案拟定预算。公用经费按当年事业计划及学院财力情况,并综合各单位实际拟定预算,除特殊项目外,当年立项、当年完成。

第十四条 经费分配依据学院经济政策实行部分包干和专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一)包干经费的范围: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教学实习、见习、毕业设计、学生活动、零星维修等。

(二)经费计算分配的方法:

1、以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为基数确定定额,计算人员经费。

2、按照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房屋占用面积、设备使用数量及使用年限等要素并参考上年实际使用数量确定定额。

3、根据上年度预算实行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总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4、为杜绝浪费、厉行节约,强化节能意识,将水电费控制指标等分配到系(院),自行管理,按实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五条 包干经费实行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部门采取措施节约支出。对铺张浪费、乱开支、乱花钱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学院将采取抵扣下年度预算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包干经费指标当年有效,年末结余原则上不结转,年末超支结转下年。对个别具有特定用途的,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各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系、部、处(室)创收的收入在纳入院级预算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收支平衡三个部分。学院计财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是预算管理执行部门。各预算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剂或跨项目使用。在预算尚未下达之前,由计财处按上年度预算指标的25%掌握使用。年终,各主管部门必须向计财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

为保证学院推行刚性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经费批准下达后,各系、部、处(室)要根据预算经费指标实行切块包干,细化分解到各明细项目和各内部单位,落实责任。

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有特殊任务和计划的单位,须变动经费预算,应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须说明前段经费使用情况,阐述调增、调减理由),由计财处提出意见后,按以下权限经审核批准后调整预算:(1)经费归口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之间调整:1万元以内由分管院长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2)经费归口部门需要追加预算经费时:5万以内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院务会决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者无预算支出项目。

第八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计财处在预算年度终了,要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编制的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编制的学院财务决算,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查批准后,报教育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计财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执行及决算工作,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学院附属单位的当年上交计划;负责编制所管辖业务部门经费的年度需求计划;负责争取、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中央及政府省、市专项经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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