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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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
2017-01-18 14:27  

院政发[2005]4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院教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办理。

1、门诊医疗费:学院对参加了岳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过渡性补助,即从2001年7月起,连续五年每年按三个年龄段的不同标准,分两次发给个人,具体标准如下:

①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500元;

②40岁(含40岁)至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每人每年400元;

③40岁以下的教职工每人每年300元;

凡按规定报销了门诊医疗费的教职工,门诊医疗费过渡性补助不再发放。

2、住院医疗费:

①参加了岳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②学院为参加了岳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统一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患有大病的教职工可按规定由医保中心报销有关费用;

③学院还统一为全院教职工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经医保中心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个人自付”部分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报销,详见《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条款;

④患有重大疾病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医保中心和保险公司报销以后部分,以5万元作为扣减基数学院不予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学院报销40%,10万元以上报销50%,但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5万元。

3、对暂未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①血吸虫病住院经费总额控制在2500元之内,晚期血吸虫病并肝硬化及特殊病情病人的医疗费用控制在4000元之内,住院治疗血吸虫病,需凭定点医院(湘岳医院)证明,经医疗中心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后方可住院,治疗前后时间间隔原则上在两年以上;

②计划内生育的产妇医疗费按平产1500元以内,剖腹产2500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负;

③教职工独生子女(年龄为自领证之日起到年满14周岁止)住院医疗费,单职工按25%比例报销,双职工按5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上环、结扎)费按有关规定全额报销。

第三条 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及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就诊。

①门诊:上述人员因病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求在门诊病历上有每次就诊时医院医师的病情详细记录,各种检查、化验单据和双处方要贴附在病历后备查。

②住院:上述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必须凭医院住院证明,经学院医疗中心审核同意后(急诊除外),在指定市一、二、三医院和中医院、湘岳医院、职防所治疗,因病情严重需转院到外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必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2、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药品费用实行全部报销,但以下项目和范围除外:

①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朝鲜红参、冬虫夏草、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珊瑚、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

②单味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白糖参、玳瑁、蜂蜜、西洋参、西红花、珍珠粉、紫河车、血竭,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

③西药中血液及成份血、白蛋白、氨基酸非抢救时不予支付。

④所有纯保健品(含“健”字号食品)均不支付。

3、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但以下项目和范围除外:

①属于美容和保健治疗项目及材料费用不予报销,包括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保健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伙食费、陪床及陪护费、交通费、住院病人的生活用品费、理发费、病人洗衣费、洗澡费等个人生活料理费、文娱活动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义齿以及假肢材料费、医疗鉴定及咨询费等;

②下述特殊检查治疗费用自负10%: CT、动态心电图、ECT(单光发射计算机断层摄影)、TCD(彩色多普勒)、心导管检查、MRIC(核磁共振)、珈玛(γ)照相、器官移植、电视腹腔镜手术、震波碎石、射频治疗、激光治疗、珈玛刀治疗等;

③医用材料和医用内置材料的费用报销限额:人工晶体每只800元,人工补片每片900元,人工股骨头每个7000元,生物膜每只8000元、机械瓣膜每只10000元,起搏器:每只8000元(临时)、15000元(单腔)、20000元(双腔),一次性吻合器每个4000元,支架(冠脉)每只15000元(最多使用三个,第一、二个全额支付、第三个自付30%,三个以上不予支付),未列入《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的其他人工器官及贵重材料,每个(次)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④医疗服务设施不予报销部分:厅级(含厅级)以上离休干部每日床位费超过60元以上部分,一般离休干部每日床位费超过35元以上的部分(抢救及重症监护病床除外)。

第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予的全国劳模门诊医疗费参照离休干部有关规定报销。省级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院级领导和教授,门诊医疗费一年限额凭据报销1000元。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所致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3、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期间所致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报销手续和审批办法。

1、报销时凭定点医院(市一、二、三医院、湘岳医院、中医院、职防所)、或经批准同意的外地医院的病历、双处方、有效发票,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在学校办理审批报销手续,定点医院以外的票据不予报销。

2、审批程序:医疗费1000元以内经医疗中心审核后,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1万元以内经后勤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还需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提交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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